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为1000元—3000元人民币,深圳市2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2年内3次以上】、入户盗窃【一年内】、携带凶器盗窃【行凶的器具】、扒窃【随身携带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深圳市】数额较大:掌握在二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掌握在二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掌握在十万元以上。
【全国内】数额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6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5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元,二类地区每增加75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①每增加盗窃一次;
②入户盗窃;
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
(5)盗窃财物无法缴回的。
4.盗窃近亲属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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