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高考作弊首入刑法,最高判刑七年!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沈传虎
“十年寒窗苦读,只为一朝出鞘”,一年一度的6月7日高考决战倒计时还剩十天。无数考生和家长为了这一天到来,背后不知付出多少汗水和辛勤努力。虽然现在没有了古代的凿壁偷光、悬梁刺股,但是仍要早起晚归,可谓“起得比鸡早,睡得比狗晚”。十年磨一剑,望子成龙,改变命运,考生和家长都寄望于高考“独木桥”,步入名牌重点大学。
然而总有一些别有心机、不愿意靠自己真才实学的考生和家长,希望通过找人代考、购买试题答案、作弊器材、找关系等非法途径通过高考“独木桥”,破坏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此提醒各位考生和家长,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具体如下:
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律师解释:最高可判刑七年,找关系也是行不通的。)
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律师解释:出售或者提供,也就是说不区分行为人是否获得利益,严厉打击非法利益,防止滋生非法利益温床。)
三、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律师解释:以后高考、考研、驾照考试等找朋友来替考的,考生和抢手均可以构成本罪,不仅害了朋友,也害了自己。以前可能受到只受到行政处罚,现在不同了。)
法迈律师温馨寄语:“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高考靠的是实力、考的是都是学识,通往大学的殿堂没有任何捷径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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