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王大应
第一种方式是对被告人及其家属出具谅解书,被告人及其家属支付赔偿款项。
第二种方式是要求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提交书面的追缴赃款赃物的申请。
第三种方式是要求法院责令被告人退赔具体数额的申请。
第四种方式是在人民法院判决时要求法院载明具体损失数额,若被告人及其家属拒不退还,则被害人可以依据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种方式是在刑事案件审判的庭审中向法官提出自己的具体诉求,让法官来为被害人的财产损失问题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作了回答。该《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同时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5条规定,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的途径解决。如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应责令退赔。无法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在没有司法解释规定之前,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要充分运用现有法律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补偿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物质损失应包括已造成的损失,也包括将来必然遭受的损失。
二是赔偿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
三是要适当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包括现在的赔偿能力和将来的赔偿能力,对未成年被告人还应考虑到其监护人的赔偿能力,以避免数额过大的空判引起的负面效应,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四是要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起诉的,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共同致害人,也要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致害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关于赔偿责任的分担:共同致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学校等单位内部发生犯罪造成受害人损失,在管理上有过错责任的学校等单位有赔偿责任,但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通肇事犯罪的车辆所有人(单位)在犯罪分子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承担代为赔偿或者垫付的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的索赔方式并不完善,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在实践中非常难易获得赔偿,希望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在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益维护上出台更多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政策。但是,本文只阐述了一部分解决方式,因各类案件处理方式不一样,建议专业问题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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