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张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对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而且,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资金出借方在出借资金时不能漫天要价,一般不能要求资金借入方承担超出24%利率的利息,并且24%的利率上限包含资金本金之外的所有费用,不论资金出借方以多少名义主张本金之外的费用,也不论每项本金之外的费用是多少,对于本金之外的所有费用之和都要折算为本金的利息,且这些利息对应的利率之和不应当超出24%,否则,对于超出部分,资金出借方的相关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
另外,虽然本金之外的所有费用之和折算的本金利息对应的利率得到法院支持的部分为24%,但资金借入方自愿承担超过24%的利率利息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可,只不过超出24%的利息部分也是有上限的,资金借入方自愿支付且不得反悔的利率上限为36%,而且对于超过36%利率的利息,资金借入方可以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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