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陈光东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简而言之,就是权利保护时效,超过时效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再受理该案件。
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里,具体内容如下: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2、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可中断或中止,中断的重新起算,中止的,从中止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
4、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起算,但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其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往往是指从“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或“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例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欠薪和补偿纠纷,推定“解除合同之日”为劳动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的日期,但用人单位承诺了支付日期的,以承诺支付期日届满之日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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