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而言,当事人因打官司而产生的律师费与案件败诉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本上不支持该项主张,但凡事总有例外,当事人可以基于事先约定或者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主张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下面笔者列举一些常见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
一、基于合同的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或败诉方承担,只要律师费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合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会得到法院或仲裁委的支持。
二、基于国家法律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
1、深圳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08年11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八条: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胜诉的, 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2、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人身损害赔偿、交通肇事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00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作出的“关于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可见,律师费属于这里等其他合理费用。
4、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6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
第22条意见关于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以上仅仅只是笔者列举常见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实践中,还包括不正当竞争案件、担保类案件、法律援助类等案件,律师费可由败诉方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务中要主张律师费,需要提交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等证据,才会获得法院或仲裁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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