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人容易对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和认筹金产生混淆,尤其是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很多二手房买卖纠纷也会因为一个字的差别而产生。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解答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和认筹金的定义、区分和法律概念。
1、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它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这就是定金罚则。(注意:在合同中唯有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哪怕有一字之差也不行,诸如订金、认筹金等,是不适用定金罚则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因此,当事人如果以书面形式对定金做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定金合同从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交付定金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退回。
2、订金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订金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3、意向金
意向金,它不是定金也非订金,严格的说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意向金的支付至少买方购买房屋的意愿表示。在意向金还没有转为定金之前,购买人随时可以拿回意向金,就如你给朋友几百元钱,让他为给你代买一件物品,在他没有购买之前,你完全可以通知他你不买了,让他把钱还给你。
4、诚意金
所谓的"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现在少数的开发商已经将事先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注意:在法律上并无诚意金一说)
5、认筹金
"认筹"是个舶来品,灵感来自香港房地产市场的一种炒作方式。"认筹"就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这个诚意需要通过缴纳"认筹金"来体现。在缴纳"认筹金"后,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等到楼盘正式开盘销售时,"认筹"的购房者再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选中房屋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把"认筹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根据规定,任何形式的认筹都是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的非法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同样,认筹金亦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和认筹金五者的定义及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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