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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公司被吊销,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法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不接受管理,由主管机关依法依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现实中,公司往往会因为下列情形导致营业执照被吊销:
1.虚假注册
虚假注册包括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等形式来骗取登记注册,情节严重的。
2.超范围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将此纳入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皆将此明文规定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予解散。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那么,如果有限公司被吊销,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将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下面,笔者从公司解散清算中的股东责任这一角度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责任一】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
(一)法条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责任分析
该条规定的责任主体之间的清偿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之所以如此规定,系因股东的违法行为构成对债权人的侵权,即公司未经清算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从而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
【责任二】清算组未依法履行书面通知及登报公告义务。
(一)法条速递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责任分析
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以及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属于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构成对债权人的不作为侵权,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三】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损或者无法清算的
(一)法条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裁判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9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存亮公司按约供货后,拓恒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作为拓恒公司的股东,应在拓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拓恒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责任分析
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及时成立清算组启动清算程序,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损或者无法清算的,应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行为常常表现为清算义务人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等消极行为。
此外,为了防止清算责任的不当扩大化、保护无辜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九民会纪要》对中小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承担清算责任设置了一定的界限:
《九民会纪要》第14条规定,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中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四】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一)法律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 规定“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责任分析
清算的方案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才可以执行,只有经过确认的清算方案,才可以认定清算过程的真实性,从而保障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责任五】恶意处置公司资产或者虚假清算骗取注销登记
(一)法律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1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林铭洋和林华夫妻作为康宇公司、永恩公同的仅有两名股东,分别担任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自行清算的过程中,在明知该两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案涉烟台银行债权的情况下,既未通知烟台银行申报债权,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反而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烟台银行的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侵权行为。
(三)责任分析
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是指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并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一般表现为故意侵占公司财产或故意以不合理的低价处置公司财产等情形。
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属于欺诈注销,对债权人构成侵权,股东对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六】公司被吊销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一)法律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责任分析
公司被注销或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该股东仅在在无偿接受公司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结语】
本文对在司法实践中,有限公司被吊销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承担民事责任进行了总结和分析,除此以外,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有些股东还存在触犯刑法的行为,例如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合同诈骗罪等。
为此,合法合规清算,是公司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清算过程,切记要依法进行,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解散以后,股东应按以下方式采取措施处理:
在解散事由出现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由股东担任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6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
依法清算,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支付各项费用,分配剩余财产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法迈常盛律师团队
法迈常盛律师团队由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鸿博律师组建,专业从事公司法领域理论与实务研究,尤其擅长公司治理、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刑事合规法律实务。团队成员多数毕业于国内一流法学院校,具有多行业职业背景,法学理论扎实,诉讼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精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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