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张渊
第一则:食品包装上应当包含必要信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食品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注必要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68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69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食品经营者不管是经营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都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符合安全标准的信息,其中预包装食品要求严一些,散装食品可以不用标明某些要素,但基本信息不能遗漏(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否则,就难以认定相关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能够被消费者安全食用。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特定区域,工商部门对于食品的标明信息存在特定要求,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10条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境内销售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在该区域内设点销售、快递到货、转销售等)都应当取得许可证编号,而且应当在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明该许可证编号,若食品包装上未标注许可证编号或标注虚假的许可证编号或将他人的许可证编号作为自己的许可证编号予以标明的,相关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境内就会被工商部门视为假冒伪类食品予以查处。
为了提升食品的卖相、口感或可食用性,人类发明了食品添加剂,从此,我们才能够获得面包、油条、豆浆等各类美食,但若在食品里随意添加食品添加剂,甚至将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加入其中,食品的消费者就会大受其害,近年来不断曝光的“苏丹红”、“地沟油”、“纸馅包子”等各类食品安全问题,正是食品添加剂方面失控的表现。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2月28日在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添加剂的添加作出了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7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39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40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根据上述规定,在食品的生产过程中,食品生产经营者若要添加物质,不但应当选取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的物质,还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相关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若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添加新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还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在获得许可后方可按照规定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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