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张渊律师
一、申请专利过程中要注意权利要求的表述
专利申请人之所以申请专利,往往是为了获得专利权的保护,而这就需要了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依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根据上述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就已确定。其中,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人而言,专利的保护范围限定在申请材料里面明确写出的权利要求的内容里面。对于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而言,专利的保护范围限定在表现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里面。而且,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及表现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一旦被提交,在对相关内容修订时,不能超出最初提交的权利内容及新图片或照片。
二、涉及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专利权人在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时不能漫天要价
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后,可以通过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从而获得可观的许可费,但专利权人不得借此漫天要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3款规定:“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本条第二款所称实施许可条件,应当由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确定。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上述实施许可条件时,应当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及其在标准中的作用、标准所属的技术领域、标准的性质、标准实施的范围和相关的许可条件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涉及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在与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原则上可以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任意协商,但若协商无法继续,比如专利权人漫天要价,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与被诉侵权人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此时被诉侵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现实创新程度及其在现有标准中的作用、标准所属的技术领域、标准的性质、标准实施的范围和相关的许可条件等因素确定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三、要注意专利的有效年限
专利申请人在运用专利抗衡社会上其他类似技术的过程中,需要了解专利的有效年限。
依据《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专利权的有效年限自专利权人申请专利之日起开始计算,且不同性质的专利权的有效期限略有差异: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长达二十年,而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仅为十年。对于超过有效期限的专利权,其只会被作为公有技术,任何人或组织都可以无偿使用。
我们知道上述规定后,就不会被社会上的一些常见谬误所蒙蔽,这些谬误里最常见的说法是:某专利权人在三十年之前就已拥有专利权,说明该专利权人现有技术实力强大。固然,对于早早获得某项专利的专利权人而言,在获得该专利时,可以说明其当时的技术能力不错,但技术本身具有更新速度快的特点,任何人或组织都难以仅凭以往的技术优势长期获得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