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张渊
依据《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以外,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以任何形式存在,而且,通常情况下,双方可以在合同履行前、履行中直至履行完毕的过程中不断地达成新的合意。
尽管合同可以任何形式存在,而且很多合意可以通过旁证予以佐证,但实际效果往往并不尽如人意,当事人往往在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之后仍然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当事人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比如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将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以便于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能更好地证明相关事实,方便法院查明真相,从而更好地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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