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高亚兰
遗嘱是指具有完全自由的遗嘱人在生前合法处分自己的遗产等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继承法规定其必须符合基本的构成要件,即实质要件——遗嘱内容真实且合法;形式要件——遗嘱符合基本形式要求。
打印遗嘱是遗嘱中关于形式要件的要求。
首先,要式遗嘱(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的立法目的并不排除遗嘱书写工具的变化。遗嘱的要式性主要为了保真(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和保全(保证遗嘱人的遗愿尽可能得到全面尊重和遵守),其中,要式是手段,保真是中心,保全是目的,最终实现对死者人格尊严的维护。如果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能得到证实且具有关键性的形式构成要素,仅仅因为遗嘱书写工具不属于继承法明文规定的“笔”,从而认定其为非法定型遗嘱而降低其效力位阶,甚至被认定无效,这都明显与人权保护的时代精神不吻合。
其次,从制作书面文书的作用上,电子打印系统如同传统的“笔”,两者具有本质的一致性,都被用来将人的主观意思转化为文字并固定在特定介质上。打印或“笔”书遗嘱,都是为了记载、固定并保存遗嘱人的遗愿,都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基本要式性,因此,将打印遗嘱比照“笔”书遗嘱来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更符合当下的实际情况。再次,对于打印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关键要看遗嘱形成与固化受何人的意志所控制或主导。遗嘱人或亲自或主导他人操作打印工具,只要由其意志主导遗嘱的制作和固化,则该打印遗嘱应属自书遗嘱;相应地,遗嘱人仅对遗愿进行陈述并对遗嘱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而书面遗嘱的制作和固化均由见证人主导完成,该打印遗嘱就是代书遗嘱。
因此,打印遗嘱仅仅是遗嘱形式要求中的对于书写工具的变化,只要遗嘱本身符合其它形式要求及实质要件,就应认定打印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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